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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于199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1995年12月2日生育男孩。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另双方结婚时,被告给付的彩礼金有4000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的陪嫁物品有一套高组合家俱、一套沙发、一台海尔牌2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蝴蝶牌缝纫机、一台录音机、一张席梦思床、一个梳妆台、一辆自行车。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时间较久,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叫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被告要求负责抚养小孩,由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40000元,并由原告负责收回原告娘家的借款共计5000元,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分割。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0元。
三、原告的陪嫁物品一套高组合家俱、一套沙发、一台海尔牌2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蝴蝶牌缝纫机、一台录音机、一张席梦思床、一个梳妆台、一辆自行车原告自愿抵作小孩抚养费,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理】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判断是否离婚,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自愿协议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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