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
【案件】原、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7日生育一男孩刘文(化名),小孩现随被告刘七(化名)生活,在XX小学读书。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红(化名)与被告刘七自愿离婚;
二、被告刘七自愿抚养小孩刘文,原告徐红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判断是否离婚,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自愿协议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