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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表姐弟结婚,婚姻被判无效后财产也应分割

浏览:405 时间:2020-10-07 10:07:25

因为听信农村的陋习,表姐和表弟居然结了婚,还共同买了一套房,后因两人感情矛盾而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发现两人的关系后,直接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并且对相关的财产进行依法分割。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无效婚姻下的财产分割没有确定的规则,主要以当事人协商和法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方式来分割。

李女士的母亲与刘先生的父亲是亲兄妹。自小认识的两人长大后,分别按照农村习俗结婚生子。不料由于生活琐事,两人先后离婚。2007年3月20日,在农村陋习“亲上加亲”思想的影响下,他俩经人撮合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样,表弟成了“丈夫”,表姐成了“妻子”。“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刘先生出资3万元。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平淡,并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4月12日,因两人动辄吵架,关系逐渐恶化,无奈的刘先生愤而提出“离婚”。经亲朋好友规劝,10天后刘先生申请撤诉。去年5月20日,认为感情完全破裂的刘先生再次诉讼法院,要求宣告双方间的婚姻无效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虽然取得结婚证,但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双方出资的情况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共同财产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刘先生3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先生上诉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刘先生认为共同生活期间该房屋的装修及家具属于其出资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表姐弟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即使当事人登记结婚的,所形成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和完全无效的婚姻,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则按照协商或者法院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沪律网提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后,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同居关系来处理,相关的共同财产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处理来分割,在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结合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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