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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结婚前怀孕,丈夫发现孩子不是亲生诉法院求赔偿

浏览:245 时间:2020-10-04 11:04:54

一男子在结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的,妻子在和自己结婚前就已经怀孕,孩子系妻子和他人所生,男子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并且索求精神损害赔偿。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诉讼请求是于法有据的,因为女方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对婚姻的不忠诚,属于婚姻中的过错,应当对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11年5月,向某与范某通过网络相识谈婚;2012年2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11月17日生育一男孩。结婚后,向某发现范某与男性丁某的关系过于暧昧,于是怀疑小孩非自己亲生。2013年6月12日,向某瞒着范某到某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小孩与向某无血缘关系。7月9日,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范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在范某是否应向向某赔偿精神损失费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范某跟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在与向某结婚之前,男女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因而范某不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问题,其行为属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范某在结婚之后,未如实向向某告知自己在结婚之前的性经历并有怀孕的可能,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范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会给向某造成精神损害。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二种意见更正确,因为夫妻之间具有忠诚的义务,范某在和向某结婚前没有告知向某自己已经怀孕,所生的儿子也非向某亲生,因此范某隐瞒这一事实的情形对向某造成了损害,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但也属于婚姻中事实上的过错,也应当给予无过错的向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像生儿育女这种大事,应当让对方知晓真相,有意隐瞒孩子不是对方亲生的行为,是对婚姻的不忠,也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因此可以成为离婚的依据,也可以成为无过错一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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