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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结婚两年后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则没有支持男方的这一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彩礼的目的是男女双方之间能够缔结婚姻,在缔结婚姻后而离婚的,通常给付彩礼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除非双方在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就离婚的,或虽共同居住了但是婚姻存续的时间很短暂,或给付彩礼导致彩礼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
黄某与的覃某于2011年6月在广东打工认识后,于同年1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2013年6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1月生育儿子小覃。2013年8月两人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黄某离开覃某家,并于12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覃某同意与黄某离婚,但提出双方婚时,给付黄某家彩礼12000元,现在双方离婚,要求黄某返还彩礼。因调解未果,法院作出了准予黄某和覃某离婚的判决。法院认为,黄某与覃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就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并生育有一子,诉讼中,覃某亦未向法庭提交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其要求不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覃某返还彩礼的答辩主张。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本案中,覃某要求黄某返还彩礼,但是不具有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并且两人已经结婚了两年,覃某在当时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已经实现了的,因此覃某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和实际上看都不具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彩礼返还的情形,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看,当事人在结婚后没有经过多长时间(通常为几个月)就离婚的,也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一种情形,此情形的依据在于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缔结婚姻不仅是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还应有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而短暂的婚姻并不能使彩礼的目的得以完全的实现,所以彩礼通常需要返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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