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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收养女儿,妻子以为是自己因不能生育而被嫌弃

浏览:210 时间:2020-09-24 08:24:10

丈夫收养了一个女孩,妻子却认为这是因为自己不能生育而遭到丈夫的嫌弃和冷落的表现,因此妻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不准予离婚,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夫妻之间的矛盾是需要时间来沟通、交流、理解和让步的,一昧地以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的做法并不可取。
女子因身体原因一直未能怀孕,丈夫遂抱养一女孩,妻子由此认为遭丈夫嫌弃,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相处融洽,感情良好。后由于原告身体原因,原、被告一直未能生育。随后,被告抱养一女孩小梅,并为其办理了落户手续。原告为此认为被嫌弃,并感觉受到冷落,且双方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应当通过沟通与交流,共同寻求方法予以弥合,维系好已建立的婚姻关系。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近年来的一些行为令原告感觉受到冷落,根本原因仍集中于双方缺乏沟通,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不断磨合,增强互信,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则夫妻感情是有改善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确存在一些矛盾,但是这些矛盾是可以通过互相理解和沟通进行解决的,并没有达到导致两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法院不准予两人离婚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的时候,往往需要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找到两人的矛盾关键点所在,经过调解如果还不能解决矛盾的,并且存在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的,那么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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