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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离婚时没有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子女只能将不抚养自己也不支付抚养费的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子女是最大的受损方,一定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好约定,由谁抚养并且由谁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保证子女权益,保障其今后的正常成长和生活。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8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原告的父亲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告随其父亲李某生活,但协议中未对抚养费作出约定。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原告满18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父母离婚时,已明确原告归其父亲抚养,但双方未对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8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虽然父母也可以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看,子女有权就抚养费起诉不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只对哪方直接抚养子女进行了约定,而没有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和款项进行关系,这样的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也非常不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而且往往会因子女抚养费问题再次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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