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logo
133-700-11000
  • 上海婚姻律师微信图标 上海婚姻律师微信二维码
  • 上海电话图标133-700-11000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后能否再撤销?

浏览:212 时间:2020-05-11 09:11:29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有的房屋赠与给未成年的儿子,但是在之后,男方一直没有给儿子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给儿子的房屋。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该赠与不能被撤销,因为这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赠与,一旦被撤销,自然会影响到离婚协议整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万某某与吴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子万某峰。2019年8月6日,因感情不和,万某某和吴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万某峰由吴某某直接抚养,双方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万某峰。离婚后,万某某提起诉讼,称房产还未转移至万某峰名下,要求撤销对万某峰的赠与。那么万某某能否撤销对万某峰的赠与?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能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万某某赠与的房产并未过户给万某峰,该赠与也并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故万某某有权予以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原来的这个整体将被打破,甚至会助长部分当事人通过此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故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离婚协议在离婚完成时就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非因欺诈和胁迫等情形不得再撤销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的子女,实质上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其成长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将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日后的生活,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体现,可以视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海婚姻律师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