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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男女关系的“灰色地带”。有的人选择同居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义务,但是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他(她)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现实中出现了同居者分手后纠纷多却诉讼少的现象。上海婚姻律师介绍,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双方闹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往往自吞恶果。
现象
纠纷多而诉讼少同居法律处境尴尬
根据统计,2014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同居类纠纷近10件。在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背景下,同居纠纷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不足10件,的确叫人大跌眼镜。
对此,一中院的法官杨某向媒体解释:“虽说案件数量少,但实际在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并闹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且有很大的上升幅度。”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杨某称:“如果同居关系不能被法院确认,或者当事人觉得举证困难,多会以其他案由来起诉,比如说共有物分割、财产所有权确认、借贷等,真正以同居纠纷来起诉的反而少了。”有时候通过其他案由起诉,可能对原告更有利。
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受理量如此之低,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尴尬处境。“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争议较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审判实务中的难点所在。”杨某表示。
首先要明确一点,同居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但我国法律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却极其暧昧。“可以说是不提倡也不鼓励,”杨某说。
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颁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同居”。“非法”这两个字很厉害,一下子便将无证婚姻归入法律应调整的范畴。后来,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的帽子才被摘掉。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矛盾
同居财产难分最易“人财两空”
范雷(化名)与莉莉(化名)曾是一对同居达12年之久的恋人。2004年春节,两人在京共同创办了一家幼儿园,经营至今。在幼儿园,范雷负责日常教学、食堂、安保及一切杂务等,莉莉则负责财务和接待工作。
几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瘫痪,范雷一人苦苦经营幼儿园。去年,范雷将瘫痪在床的莉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
范雷被莉莉的家人骂成“白眼狼”,“我女儿脑出血瘫痪了,他就想着拿钱跑人。”莉莉的母亲忿忿称,当初是范雷主动追求女儿,“我女儿很有能力,他称要给我女儿打工,不要钱。”
对此,范雷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控制了幼儿园的所有收入,我没有收入,也没有办法在经济上照料我的父母。”他向法院提出分割自2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资管理幼儿园净收入58万元,称其中29万元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范雷与莉莉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驳回了范雷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的范雷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他决定退一步,为赡养父母只要求莉莉给付10万元。由于他无法证明自己参与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二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近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在同居纠纷中,涉及最多的还属财产纠纷,包括房屋、车辆、共同经营收入等。杨某告诉媒体,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能作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1994年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一般依照《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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