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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纠纷时有发生

浏览:219 时间:2019-04-03 10:03:47

““我哥哥与嫂子同居生活了15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相继生育了一子一女,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在哥哥名下。但是今年7月,哥哥因交通事故死亡。那嫂子有权得到哥哥的赔偿款吗?”日前,家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的祁女士向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咨询。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今年以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解答类似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咨询364人次,其中咨询同居期间发生家庭暴力、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抚育纠纷等问题的有126人次。不过,因为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未婚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处于弱势的一方,特别是妇女,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家庭重形式轻登记,这也是未婚同居的根本原因。大多数未婚同居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他们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知之甚少,从而无视法律规定同居生活。还有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不去登记,以逃脱法律的监督。这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过,未婚同居属于“私生活”,法律不干预不保护。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助长了未婚同居行为,使人们产生一种附和心理,更愿意选择未婚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

  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建议,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未婚同居的双方应从实际出发,如果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对于感情基础薄弱,无法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抚育、财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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