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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一对“任性”夫妻离婚后仍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随后又复婚,近日又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就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僵持不下。日前,始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认定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产生的15万元债务属共同债务。
据始兴县法院介绍,原告唐梅与被告刘平(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随后因子女问题及家庭因素两人再次和好同居,并于2010年3月生育一女。2013年1月26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农信社贷款15万元,同月28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今年5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被告答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同居期间产生的15万元债务应当由其与原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则认为应当由被告一人承担。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原告仍在被告经营的婚纱摄影店工作,原、被告也同居生活在一起,还于2010年3月生育一女。据证据显示,双方复婚前两天,被告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该笔贷款原告知晓并签名确认,并且该笔贷款用于双方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纱摄影店经营及生活开支,系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据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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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案中,该笔贷款形成与原、被告同居期间,且贷款期间为双方复婚之后,并用于复婚后家庭生产、生活开支,故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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