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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芳和李勇打算在结婚前试婚,也就是两人试着同居,提前体验“婚后生活”。一开始两人相处得不错,但是经过一年的“试婚”,李勇发现杨芳不爱干家务,也不够温柔体贴,还并且经常为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李勇决定和杨芳分手。此时杨芳向李勇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两人在同居期间一起存的钱平分;家里的家具、电器也平分。李勇认为自己的工资比较高,大部分钱是自己存的,并且家具等大多数由自己出钱购买,于是不同意杨芳的分割要求。
恋爱同居期间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又是共有财产呢?应该如何分配?
解答:本案中,李勇和杨芳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两者共同出资购买的家具、电器以及工资都属于一般共有财产,应当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如果两人在同居期间但工资共存一个账户上并有分配协议,分手时双方则可以依据协议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两人没有协议,法院判决时会将同居共有财产当做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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