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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1996年9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感情尚可,1999年5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牟利(化名)。2004年2月16日,被告潘贵(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已改判为无期徒刑)。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修建房屋二间,购买房屋一间,无存款及债权,在外有债务3000元,无其它财产。2006年11月1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其子牟利,共同财产房屋三间留给其子牟利,也愿意偿还3000元债务。被告潘贵对离婚表示同意,三间房屋也同意留给牟利,但要求由自己对牟利行使抚养权,由原告牟平(化名)承担婚生子牟利的抚养费和给20000元补偿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现因被告在监狱服刑,且刑期较长,原告起诉离婚,并自愿承担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也同意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其婚生子牟利,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考虑,原告抚养牟利更有利其成长。被告要求原告给其2万元的补偿,因无相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牟平与被告潘贵离婚;
2、婚生女牟利由原告牟平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牟平负担;
3、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归牟利所有,现由原告牟平代为管理,债务3000元由牟平负责偿还。 上诉人潘贵上诉称:上诉人触犯刑律坐牢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作风不正而引起,在服刑期间精神上过多折磨,身体多病,需治病在一审审理期间才提出让被上诉人补偿2万元后才同意离婚。一审法官说被上诉人已向法庭先交了2000元,钱至今也未到监狱生活卫生科帐户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1.5万元治病费用。
被上诉人牟平答辩称:我一个种庄稼农民,还要抚养婚生子牟利,无法满足被答辩人补偿要求,愿筹借4000元给被答辩人治病,婚坚决要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案件焦点】被告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潘贵与被上诉人牟平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上诉人潘贵因与邻居为排水沟地界发生纠纷后,犯故意杀人罪触犯刑律,且刑期较长,被上诉人牟平提起与其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潘贵所提出的补偿1.5万元才同意离婚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该诉请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故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牟平自愿给上诉人潘贵寄去4000元帮助费,本院予以准许。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民事判决主文;
二、被上诉人牟平自愿给上诉人潘贵困难帮助费4000元,本院依法准许。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被上诉人牟平自愿负担。上诉人潘贵予交的上诉费300元,已由被上诉人牟平退还给了上诉人潘贵。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被告服刑时间较长,可以认定符合离婚条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抚养权应判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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