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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骗婚”——重婚罪,婚姻是否有效?

浏览:30 时间:2026-02-15 22:15:09

【案件】2006年3月初,离异妇女申请人史某某在市总工会婚介所刊登征婚广告,被申请人王某某见到征婚广告后,通过广告上刊登的征婚电话主动与申请人史某某联系。被申请人王某某自称叫王捷(假名),并隐瞒自已有配偶的事实,持假户口簿和假身份证于2006年7月25日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骗领了结婚证。同年10月申请人、被申请人欲乘飞机去旅游时,因被申请人王某某持王捷的假身份证被当场收缴。尔后,申请人史某某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配偶的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7月5日本院以被申请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故申请人诉诸本院。
申请人史某某诉称:我于2006年3月初通过市工会婚介所与被申请人认识,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双方于2006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双方去旅行途中,因被申请人使用假身份证被机场工作人员扣留,这时被申请人只称是隐瞒了他十岁的年龄。2007年3月7日被申请人又告知我他以前所说前妻亡故是假的,他有妻子,只是他的妻子在深圳给女儿带小孩,我当时大吃一惊,并非常恼火。后经妇联帮助查实,被申请人原名王杰(化名),有妻子,有女儿。被申请人为了达到骗婚目的,伪造了假名为王捷的身份证和户口,骗取了我的情感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结婚证,后我揭露了被申请人的重婚行为,被申请人因此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故我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双方婚姻是否有效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有配偶又以化名王捷名义与申请人史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现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在其单位散布谣言,致严重损害了其的名誉,而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精神和名誉损失费,因该诉请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审查。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捷)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按照法律规定,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按照重婚罪,由于本案中被告隐瞒事实,欺骗原告的感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犯了重婚罪,该婚姻事实无效。对于散播谣言毁坏其名誉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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