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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丈夫意外去世,对于妻子的财产如何分割?

浏览:93 时间:2026-01-15 22:15:35

【案件】原告曾向(化名)、曾连(化名)、曾发(化名)、曾平(化名)系本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曾申(化名)同胞弟妹,原告曾令(化名)、曾明(化名)为被告曾秀(化名)侄儿、侄女(原告曾向儿女)。1973年,曾申因事故失去双手,成为残疾人,与原告曾向、曾连、曾发、曾平共同生活,原告曾向、曾连、曾发、曾平照顾曾申生活。1979年后,曾申与原告曾连一起生活,由原告曾连照料曾申。曾申致残后,在当地一寺庙做庙主,并用上肢夹笔写字,画符。1990年前后,曾申用在寺庙所赚钱新建了庙宇及其住宅,并有较大积蓄。1998年,曾申与曾秀结婚,并与曾秀共同抚养曾秀与原夫所生小孩曾五(化名)。2007年10月27日,曾申因患病上吊自尽。曾申死亡后,原告发现曾申留有其生前书写的遗书,该遗书写明“秀(指曾秀):我走了,因自己的病又患了,以前对不起弟妹几个,希望你们能原谅。你母子要保重,带小武去看病。存折上有些钱,也分点给亲人,给老弟(指曾向)伍万元,给侄子(指曾令)叁万元,给侄女(指曾明)贰万元,给老辉(指曾连)伍万元,给老发(指曾发)、老平(指曾平)每人贰万元,其余给你母子俩。祥申,2007年9月17日。”原告曾向将遗书交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进行调解,该村委会干部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讲遗书是假的,调解未成。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曾申在死亡时,留有在农村合作银行X分理处储蓄存款共237044元(包括以曾秀名存款32993元),均为2003年7月以后存入的存款。2007年11月5日至27日,被告曾秀分12次从银行取去其存款共185660元,尚存51384元,其存单由被掌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交的遗书进行真伪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间交纳鉴定费用,本院已视其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处理。
【案件焦点】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割,以及遗嘱的有效性
【评析】上海遗产律师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曾申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其遗嘱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分配曾申存款遗产,予以支持。但查明的曾申留有在农村合作银行X分理处237044元储蓄存款,均为被告与曾申结婚后存款,应当属于被告与曾申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其共同所有的存款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曾申的遗产。其遗产实际数额不足遗嘱分配数额,所分遗产数额应按照其比例相应予以减少一半。被告辩称其遗书是假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自书遗嘱不是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无需见证人在场见证。被告委托代理人辩解无见证人证明是曾申亲笔所书不能认定该遗书为曾申的遗嘱的意见,无法律依据,属认识错误,不于采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曾秀给付曾向25000元、曾连25000元、曾发10000元、曾平10000元、曾令15000元、曾明10000元,均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共计5570元,由曾向、曾连、曾发、曾平、曾令、曾明共同负担2785元,曾秀负担2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所以本案中遗嘱是有效的,对于被继承人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和遗产的分割,应当先将其共同所有的存款的一半分为妻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产实际数额不足遗嘱分配数额,所分遗产数额应按照其比例相应予以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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