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件】原告李阳(化名)与被告宿迁(化名)相识、恋爱多年后,于1979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共生育一女李敏(化名)(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在居委133号加修砖房四套(14小间),并于1998年与他人共同经营一石膏厂,被告亦做小生意共同操持家业。近期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李阳诉称,1981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敏,开始两年关系一般,后来夫妻关系相当紧张,发展到三天两头吵嘴、打架。1987年底原、被告曾闹到镇法庭,经法庭调解。1995年又曾闹到汉政府,经熟人劝说、批评过。被告对待金钱的观点是“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我的”,千方百计想法把自己男人的钱搞到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一点夫妻情分,比路人还不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宿迁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关系很好,原告所诉事实不实。被告并未拿走存单等,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诉求是否能够成功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相识恋爱,婚前了解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好,从结婚共同组建家庭生活至今近三十年,共同辛勤劳作,已创建了较好的家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均应倍感珍惜。虽然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纵观双方的感情历程,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认识自己的不足,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是能消除矛盾,共渡美好岁月的。故对原告李阳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在此前提下,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议。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李阳已预交),由原告李阳负担。
【总结】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好,已创建了较好的家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称不同意离婚,故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诉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