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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长期下落不明能否作为离婚条件?

浏览:9 时间:2025-09-15 18:15:02

【案件】原被告间经人介绍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1996年9月27日在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1997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以致难以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由此,被告于2002年10月1日离开原告,从此被告一直下落不明。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经人介绍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1996年9月27日在原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1997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以致难以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由此,被告于2000年春节后离开原告,且一直下落不明,据说被告早已另与他人生育了子女,孩子都已6岁了。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之一,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随其父方生活为宜。本案的其他相关事项,亦因被告未予应诉,其事实难以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父方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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