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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1991年9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8月1日,在乡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1995年5月9日生育长女,1997年1月20生育次女。2000年,原、被告共建水泥结构房屋3间。1992年至1998年被告长期在外务工,每年不定时的回家,原告在家带小孩和操持家务。1999年正月原、被告共同到煤矿打工,4月7日被告因工受伤,治疗到7月双方共同回家,2006、2007年双方共同到务工,2008年8月再次与被告在X打工,在此期间,被告听信传言,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俩人产生矛盾,互相扯皮,于同年9月20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各自抚养一人,互不给付抚养费;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诉称:198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1年9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8月1日,在乡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1995年5月9日生育长女,1997年1月20生育次女。2000年,我和被告共建水泥结构房屋3间。1992年至1998年被告长期在外务工,每年不定时回家,我在家带小孩和操持家务,1999年正月与被告一起到煤矿打工,4月7日被告因工受伤,治疗到7月双方共同回家,2006、2007年双方共同到X务工,2008年8月再次与被告在X打工,其间,被告听信传言,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二人产生矛盾,互相扯皮,于同年9月20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各自带一个,互不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答辩。
【案件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患难,双方建立了夫妻感情,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俩人产生矛盾,互相扯皮,于2008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时间短暂,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出现矛盾要及时解决,切勿逃避或者盲目争吵冲动做事,那样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得不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本案中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应当首先和被告沟通找到问题所在,冷静分析,或者找人调解,切不可盲目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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