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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生下孩子,丈夫不给抚养费,以致起诉离婚

浏览:680 时间:2020-11-30 19:30:29

【案件】原、被告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18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婚后不久原、被告感情就不好,原告搬回娘家居住。2005年2月25日,被告外出xx打工,此后原、被告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11月6日原告生下男孩,但原告未及时告知被告及其家人,并带着小孩一直居住在娘家。2007年8月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07年9月1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承担原告母子的任何费用,原告带着小孩靠娘家人接济度日。2008年原、被告喊了双方所在村村干部调处离婚,但因小孩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没有达成协议。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5日被告去XX打工后,对原告随即冷淡,不承担原告母子的任何费用;2007年8月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07年9月1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不管原告母子的生活,原告现对被告已经死心,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4万元。
被告没有应诉和答辩。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达四年之久,且在被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近两年时间内原、被告的关系没有改善,双方仍然分居,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18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可以去法院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是否应该离婚。原则上,感情有和好可能,或者分居时间未超过,法院不应判决离婚。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断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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