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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2月27日经媒人介绍相识,第三天就按农村风俗过门同居,因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1月3日生女孩。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对原告及非婚生小孩关心较少,小孩满月后,原告带着小孩搬回娘家居住,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生活费用,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并生下女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责任,被告拒不承担,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64 800元。
被告没有应诉和答辩。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婚姻律师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女孩不足两岁,且一直由母亲原告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作为小孩的生父,应当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孩抚养费20 000元,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上海婚姻律师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承担抚养的义务,及时给予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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