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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服刑期间的,妻子诉求离婚能否成立?

浏览:736 时间:2020-11-10 19:10:25

【案件】原、被告于1989年农历8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3月27日在X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1990年10月12日生育一男孩名李林(化名),婚前关系一般,婚后由于家庭经济原因,被告常在外,并曾于1992年、1996年、1999年、2005年四次被判刑入狱,2006年11月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4年,现在XX监狱服刑,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座落在XX村第一组的砖瓦结构平房三间、创维牌29寸彩色电视机、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落地风扇、摩托车各一台,债务有7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盛鑫(化名)提出与李胜(化名)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林(现年17岁)由盛鑫抚养教育成人,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盛鑫抚养教育小孩期间,李胜有探视小孩的权利,盛鑫有协助探视小孩的义务;
三、财产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座落在XX村第一组的砖瓦结构平房三间,创维牌29寸彩色电视机、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落地风扇、摩托车各一台归李胜所有;债务7000元归盛鑫负责偿还。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盛鑫负担。
李胜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鑫没有到庭,未答辩。
【案件焦点】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评析】上海婚姻律师认为,2008年6月23日盛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胜离婚,李胜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夫妻准许离婚后,李胜不服上诉本院,仍表示不同意离婚。二审期间本院依法传唤盛鑫到庭参加诉讼,盛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从本案来看,为有利于李胜服刑改造,有利于婚生小孩的成长,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以暂不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为宜。因李胜现在服刑改造,二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免交条件,应予免交。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二、不准予盛鑫与李胜离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
【总结】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对于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为有利于犯罪人服刑改造,有利于婚生小孩的成长,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以不判决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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