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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996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8年9月4日举行婚礼,同年11月22日双方到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9年9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杨,2004年6月10日生育次子取名杨X。2007年因被告在外与她人关系不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诉讼中,双方曾自愿协议离婚,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任何责任。因被告未到庭故调解未果。原告张诉称,1996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8年9月4日举行婚礼,同年10月22日双方到乡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9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杨,2004年6月10日生育次子取名杨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被告在外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被告经常回家与原告打骂,置家庭不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杨云(化名)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案件焦点】被告未提供意见及提供证据,原告离婚诉求是否能够成功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2007年以来因被告在外与她人关系不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支持。子女抚养问题可按双方协议处理。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洪华与被告杨建云离婚。
二、婚生子杨、杨X均随被告杨云生活,原告张不负担子女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洪华负担。
【总结】在本案中,因被告在外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被告经常回家与原告打骂,置家庭不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故原告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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