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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交付原告方彩礼金120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一台二十九英吋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影碟机、一套功放机、一套窗帘布、四铺四盖。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2004年6月24日生育男孩张X,张X现随被告生活。近几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均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06年9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2008年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6月12日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09年3月10日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添置了一间杂屋,一口井,一辆摩托车,原告陪嫁物中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现已丢失。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被告自愿抚养小孩张X,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8000元,其中5000元在2009年4月15日前给付,其余3000元在2011年4月8日前给付;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间杂屋,一口井,一辆摩托车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的嫁奁物一台二十九英吋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影碟机、一套功放机、一套窗帘布、四铺四盖归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可以请求离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协议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结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的,缺少沟通的夫妻生活带来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争吵。如本案中双方多次争吵出现感情裂痕,本应该好好相处互相体谅解决矛盾就可以,但最后还是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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