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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小三借钱支付前妻的离婚补偿费

浏览:396 时间:2022-09-16 19:16:03

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40万元,丁先生离婚后,郑女士便起诉要求丁先生及其前妻周女士还款,但是郑女士与丁先生之间的关系让这起本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变得复杂。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认定夫妻债务要注意区分该债务是用于夫妻一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生活。
郑女士在起诉中称,2004年9月丁先生以家里要购买汽车、房屋正在装修为由向郑女士提出借款。郑女士考虑到与丁先生曾经是同事、现在是好朋友关系,就答应借款。后郑女士将40万元汇入丁先生帐户,丁先生向郑女士打了收条,承诺三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郑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还款,丁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郑女士以丁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还款40万元,并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审理中,郑女士、丁先生均在澳大利亚,只有周女士出庭应诉,周女士认为涉案的40万元借款系丁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先生个人偿还。周女士举证证明其在与丁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即与丁先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案是郑女士与丁先生恶意串通。法院审理查明郑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与周女士的家庭纠纷之中,并因与丁先生有较密切的关系而使周女士与丁先生发生矛盾,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40万元,系为支付对周女士的离婚补偿费。法院认为40万元的债务虽产生于丁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债务性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及夫妻间家事代理的特征,郑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该债务不得外延至其他非举债之主体,故不对周女士产生法律上的溯及力,周女士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郑女士作为债权人,其与丁先生之间的债务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丁先生个人偿还郑女士40万元。
上海婚姻律师网提示: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有法律关系的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适用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明知该债务是债务人用于个人使用,因此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前妻索要借款的主张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的40万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支付对周女士的离婚补偿费,因此这笔债务应当认定为丁先生个人的债务。丁先生与郑女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郑女士对这笔债务的用途应当是明知的,故不得再向周女士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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