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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患病儿子,孩子父亲起诉前夫增加抚养费

浏览:295 时间:2020-10-20 10:20:01

因儿子从小患有脑部疾病,已经和前妻离婚的何先生难以一个人负担孩子的医药费,于是代理儿子将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前妻增加每个月给付的抚养费的数额。上海婚姻纠纷律师表示,从本案的情况可以看出,何先生一人抚养儿子的经济压力较大,前妻的确应当适当地增加给付给儿子的抚养费数额,来保障儿子今后的生活和治病所需。
据何先生称,他与前妻李女士于10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华由何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小华年幼时被医院确诊为脑瘫,至今仍在治疗,每月医药费及生活费等费用很高。李女士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小华的医疗及生活费用,故要求判决李女士每月支付小华抚养费700元。李女士则辩称:我与小华的父亲离婚后,一直负担着小华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每月约500元。我每月还要负担父母的赡养费及医药费。小华患病后,需长期支付大量的医药费,我的收入基本上都花费在给小华看病上。我的第二任丈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于3年前年与我协议离婚。离婚后,与第二任丈夫生的孩子由男方抚养,我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每月500元。我再次离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每月还要负担租房费用。我身体状况很差,没有固定工作,我实在无力负担小华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华的具体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双方确定的生活费已不能适应小华的生活需要,法院判决给予适当增加,判定为每月300元。小华的医疗费,李女士负担一半。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指出:虽然何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时约定了李女士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但是小华患病需要大额的医疗费,何先生的负担仍然较大,小华的生活和治病也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法院同意适当地提高李女士需要支付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给付抚养费,在给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因为出现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开支增加的情况下,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应当适当地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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