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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对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女方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的抚养费起了纠纷,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从本案的情形来看,通过人工授精生孩子是在男方当事人的意愿之外,男方和孩子之间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男方也无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后,引来人们多少的羡慕。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的精子质量达不到生育的指标。为此双方一致决定做人工受精,李某连续做了三次都没有成功怀孕。李某随即决定到外地大医院去试一试,可是张某却不同意,最后李某还是独自去做了人工受精,并且成功地怀孕了。没有想到的是,正因为这个孩子,夫妻双方从此有了隔阂。两年后,双方决定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但张某不愿意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人工受精的子女抚养费应如何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如下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人工受精的孩子应当视为婚生子,张某应该承担抚养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孩子是在张某未同意的情形下,李某独自接受人工受精所生育,且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张某可以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对经过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本案中李某最终是违背张某的本意而独自做的人工授精,因此所生下的孩子和张某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张某无须在和李某离婚后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沪律网指出:由于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特殊性,最高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将审查的重点放在人工授精是否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问题上,这的确可以在一方面保护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权益,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不愿意接受人工授精的夫妻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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