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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

浏览:268 时间:2019-06-27 18:27:14

” 为了实施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只有在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后才能取得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居民个人交纳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后购买外汇的规定,现将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一、此项售汇业务授权具有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二、自费留学人员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购付汇手续为1.自费留学人员到银行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前,应当持因私普通护照、境外机构预交外汇保证金通知书等向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申请2.经外汇局核准后,自费留学人员应持外汇局核准件和购汇相关凭证到银行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和购付汇手续3.银行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业务时,具体手续按照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交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见附件三、外汇局的审核手续为1.外汇局对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通知书”等核准件上签署意见2.“自费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通知书”格式,由各分局自行设计,可考虑并入相关的售汇审核通知书中3.各分局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的供汇审核权限为等值5万美元,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报总局审核四、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向同级外汇局上报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及购汇情况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总行尽快转发具有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反映附件: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办理,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二、各一级分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二级分局授予审批权限三、第十七条中,关于境内居民自费留学兑换外汇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各银行、分局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可在售付汇行为发生时,要求居民个人向所在地外汇局交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外汇局在查验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后予以退还。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四、对于第十五条中的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自费朝觐的因私兑换外汇,属于个人出国零用费,不得超标准供汇五、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今明两年均按年度、按因私用汇标准只供汇一次掌握。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及一个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的,也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掌握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七、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八、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附件: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及账户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外汇收入管理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第八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第九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1—11项所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三)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四)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第十条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一)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二)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三)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四)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五)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六)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七)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八)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九)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十)赡家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十一)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十二)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第十二条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一)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二)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第三章外汇支出管理第十三条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系指居民个人因私用于境外的外汇支付和投资等,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支出1.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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