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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起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外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外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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