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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焦点】原被告请求协议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育费4000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及其享有的共同财产部分,自愿赠与给婚生女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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