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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浏览:195 时间:2019-01-17 21:17:49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均愿意协议离婚并且写好了离婚协议,但因为不符合规定而被婚姻登记部门拒绝受理,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总结起来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可以直接要求离婚案情:

何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07年10月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怀孕,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张某已经怀孕2个月。但何某发现张某与其前男友廖某关系十分密切,于是怀疑胎儿不是自己的。在何某的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后曾与前男友廖某发生过性关系。何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胎儿很有可能是廖某的,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何某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并索赔。

争议:

该离婚案件最主要的争议是女方在结婚后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目前又处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双方各有自己的说法:

女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离婚案件当中,张某处于怀孕期间,何某无权要求起诉离婚。

男方则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上述规定,但男方仍有起诉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规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婚后曾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现怀孕2个月,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上述事实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怀孕期间的妇女、胎儿乃至哺乳期间婴儿的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的妇女、胎儿及婴儿属于需要他人照顾的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对女方、胎儿及哺乳期间的婴儿产生不利的影响,违背立法宗旨。因此,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在偏重对一方保护的同时仍需要兼顾另一方的权益,即男方在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起诉要求离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流产后,身体健康确已恢复;3、男方受到严重虐待;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因此,本案中如果张女士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那么何先生是有权提出离婚的。

上海婚姻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接到此案后,与何某做了认真的分析,提出何某若想在本次诉讼中得到离婚判决的前提是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胎儿并非自己的,最可行的方法是对胎儿做鉴定。但女方肯定会不会配合,法律也不能强制。因此,只能让女方亲口承认,但女方也多半不会认可。所以,本案最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与女方协议离婚。为此,上海婚姻律师找到张女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指出:1、虽然女方拒绝承认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我方将没有办法离婚。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或流产后通过鉴定证明不是何先生的,何先生为此起诉离婚,则审判结果会是:1、双方离婚;2、女方因不忠行为而对男方进行赔偿;2、即便胎儿是男方的,但因为女方婚后的不忠行为已对男方造成严重伤害,男方无法原谅与接受,离婚是迟早的事儿,女方的名誉也会受到影响。3、如果女方同意协议离婚,胎儿可以流产,女方的名誉也可以保全,男方还会放弃将来可能的索赔要求。通过上海婚姻律师多次与女方协商,双方终于办理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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