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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这个看似平凡的周末,对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来说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为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她马上就可以见到分别三个多月的孩子了。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探望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的权利,而且也有利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尹某于2019年3月1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女方张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照顾孩子,故约定婚生子尹某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孩子。然而,女方在按照约定要求探视孩子的时候,却屡次遭到被执行人阻挠,并把张某的电话及微信拉黑,且多次威胁,如果敢来看孩子就对她不客气。孩子尚在襁褓之中,作为母亲的张某每每想孩子便夜不能寐,寝食难安。无奈之下,只好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赵怀德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产生矛盾原因,及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安抚工作。同时,通过电话、约谈、微信等多种方式与被执行人尹某进行沟通释法,希望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按时让张某探视孩子。起初尹某对执行法官的观点并不接受,依然固执拒绝申请人探视孩子。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转变方式,以情理角度向尹某诠释了母亲与孩子无法割舍的亲情,如果单方面强硬割裂这种母子亲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特别不利的。孩子越小,越对母亲有强烈的依恋,长期分离,缺失母爱,将使孩子陷入悲伤和绝望之中,对孩子的身心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几番劝说下,尹某终于被赵法官动情的说理感动了,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意带孩子到法院,让申请人张某探视。8月25日是个周日,张某带着为孩子精心采购的衣物、食品,早早地来到执行接待室。当听到远处传来的脚步声,张某既紧张又兴奋,两只手不自觉地搓着,在见到孩子的一刹那,她迫不及待地将孩子紧紧地抱在怀里,眼泪瞬间溢出眼眶……在场法官也为之动容。探视结束后,被执行人尹某当场表示,今后一定会和张某保持联系,定期让张某探视孩子。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张某虽然在离婚后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其仍然享有探望权,可以定期探望孩子,尹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阻碍张某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尹某应当配合张某探望孩子,让孩子也能得到母爱的关怀。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交往或者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妨害对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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