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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谈“夫妻之间可以约定永远不离婚吗?”

浏览:217 时间:2019-01-17 21:17:54

近日,上海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件涉及男方要求女方写下保证书,要求女方声明永远不得与其离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贾女士(化名)与陈先生(化名)于上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贾女士通过经营公司,积累了巨额夫妻财产。由于二人常年两地分居,感情日益淡薄,加之二人生活观念相差很大,导致二人在2011年结束两地分居状态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很大矛盾,且无法达成一致而感情破裂。于是贾女士提出协议离婚的要求,但陈先生坚决反对,并以分割公司股份进而干扰公司经营相要挟。为了保住公司,贾女士应陈先生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自己永远不与陈先生离婚,作为交换条件,陈先生则保证放弃对公司经营的干涉。

写下了这份“永远不能离婚的保证书”后,贾女士认为自己这辈子只能与陈先生保持这不幸的婚姻了,为此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最终,贾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拿着自己手里的那份保证书找上海婚姻律师寻求帮助。对于此类案件,上海婚姻律师曾处理过多起。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离婚保证书就一定有效。其实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有一项最为基本的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该原则所倡导的不仅是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任何人、任何机构都要遵守。本案中,虽然贾女士貌似自愿承诺永远不离婚,但这种承诺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是无效的约定,贾女士仍然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与陈先生离婚。

针对这类问题,也可以换个角度来看:类似永远不离婚的承诺不仅会侵害打算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会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拖延毫无意义的婚姻只会折磨双方的感情。这是由于:人活着是需要情感的。人的感情多种多样,而夫妻感情在人的一生中是极为重要的感受与经历。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夫妻两个人的事儿。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幸的。因此,在没有感情的情况下仍然以种种手段去维持婚姻关系的做法既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也违背人性。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建议大家要正确面对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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