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logo
133-700-11000
  • 上海婚姻律师微信图标 上海婚姻律师微信二维码
  • 上海电话图标133-700-11000

[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后应该如何合法承担共同债务?

浏览:47 时间:2026-06-15 18:15:53

【案件】原、被告于1996年4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2月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结婚后便带上女儿到被告家生活,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2000年6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带上女儿外出至今,双方互不联系和往来,原告在外以打零工为生。
2007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上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夫妻共同债务有:
1、1998年3月26日向信用社贷款400元;
2、1999年12月21日向信用社贷款600元;
3、1998年借陈现金600元;
4、1997年10月借黄现金120元。双方无共同财产。
黄婚前个人债务有:
1、1994年11月25日向信用社贷款800元;
2、1996年10月借黄平(化名)现金530元;
3、1996年9月借黄燕(化名)现金50元。
一审法院判决:
1、准予朱与黄离婚
2、双方夫妻共同债务:1998年2月26日向信用社贷款400元的本金及利息,1999年12月21日向信用社贷款600元的本金及利息,由朱负责清偿。1998年6月借陈才义(化名)600元,1997年10月借黄秦(化名)现金120元,由黄负责清偿。
3、黄婚前个人债务:1994年11月25日向信用社贷款800元本金及利息,1996年10月借黄平现金530元,1996年9月借黄燕现金50元,由黄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朱全部承担。
黄上诉称:
1、我是残疾人,现生活十分困难,朱要求与我离婚,得给我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2、朱与我结婚时,所带的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尤其是男孩张X在学校学习和在医院实习这三年,所花费用都是我负担的,在外借了很多钱,要求对其花费进行补偿,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朱答辩称:
1、被答辩人天生残疾,劳动能力有限,连养活自己都困难,哪有能力抚养我的子女,该事实不存在,补偿花费理由也不成立;
2、被答辩人在家属幼子,从小娇生惯养,养成好吃懒做,脾气暴燥的坏毛病,与答辩人结婚后,不能正常交流、沟通,常以武力解决矛盾,答辩人实在忍受不了侮辱和打骂,被迫离家出走;
3、据法庭查明的债务,婚后只有400元借款,另外600元借款是婚前被答辩人向信用社借款800元转贷利息,严格来说这笔借款是婚前债务,但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已是很宽容了;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户籍迁入被答辩人村组,离家后无田地耕种,主要靠打短工维持生活,现也非常困难,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能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以及债务的分担
【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被上诉人朱与上诉人自愿结婚后,夫妻间互不信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双方年龄、性格差别,共同生活期间纠纷不断。 2000年6月被上诉人朱携13岁女儿离开上诉人黄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七年来互不联系和往来,婚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黄上诉提出他抚育了被上诉人朱子女上学生活,离婚时应给他一定金钱补偿。经审查,被上诉人朱与上诉人黄结婚后,对子女上学上诉人黄尽了责任,也承担了部分费用,但要求被上诉人朱来承受还债,没有法律规定支持。加之被上诉人朱现生活状况也很一般,也无能力拿出钱来帮助上诉人黄,故对黄该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上诉人黄孤身一人,腿有残疾,现生活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可由被上诉人朱筹措2000元交于黄,以示安慰。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上诉人朱给付上诉人黄离婚后生活困难帮助费2000元。
三、 上诉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总结】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结婚后,夫妻间互不信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双方年龄、性格差别,共同生活期间纠纷不断。并且让长时间互不联系和往来,可视为感情破裂。被上诉人朱与上诉人结婚后,对子女上学上诉人尽了责任,也承担了部分费用,但要求被上诉人来承受还债,没有法律规定支持。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海婚姻律师右侧浮动图标